澳門曾把兩港人轉交大陸 法院批評非法 破壞法治
February 21, 2016

立場新聞報導,澳門政府,原來在近年來,最少三度利用「法外」途徑,將逃犯轉交大陸當局,當中有兩人更是香港永久居民。澳門終審法院曾經批評執法部門的做法,並指出大陸及澳門未有就移交逃法達成協議,狠評澳門執法當局的做法屬「非法」,破壞法治。
最少三度移交大陸 兩為港人
《南華早報》今日引述澳門法庭文件以及消息人士報道,澳門執法機構過去至少三度利用「法外手段」把三人轉交大陸當局,當中兩人是香港永久居民。報道引述一名不願具名澳門律師表示,「這一切對我作為律師及公民來說,是一大憂慮。不要再抱任何幻想......中國在本地部門的協助下,會繼續扣留人們並遣返大陸。」
據南華早報引述澳門法庭文件指出,2007年3月18日,一名女子乘船由香港前往澳門,在澳門過關時,被入境處人員以配合調查為名扣查。翌日,澳門檢控部門同意把有關涉及逃稅的女子,交予大陸當局。
根據澳門終審法院的2007年3月20日判詞指出,由於中國與澳門之間,沒有就移交逃犯作任何跨地區或本地協議,澳門檢控當局、司警或其他部門,不能夠因為配合國際刑事追緝把有關人士移交中國。
司警懶理 法院再批破壞法治
儘管如此,2008年2月6日,另一香港永久居民在前往澳門過關時,因涉及大陸一宗盜竊案而遭扣查,及後被轉交至大陸當局。澳門司警解釋是配合國際刑事的指示。
但終審法院其後提出,法院在2007年已提到,把疑犯移交中國的做法是「非法」,批評執法當局在沒有法律或任何協議,沒有規範,沒有被告抗辯,未經法官命令的情況下,依然重施故技。法院嚴詞批評,做法破壞法治,有損正義,損害澳門特政行政區的聲譽。
澳門律師會會長Jorge Neto Valente接受《南早》訪問時指出,知道有個別的類似事件,但實際向大陸移交逃法的數字只有司警掌握,他指出,不論案件數字多少,做法是錯誤。
最新一宗則是移交逃犯事件,涉事人是前廣州市新塘鎮大敦村原黨支部書記、前中共黨員吳權深,為中紀委公布百人紅色通緝令其中一人,因涉貪被大陸當局通緝。他去年於澳門被捕後,被轉交至中國。當時澳門報章引述保安司官員指,由於吳權深沒有居留權,於是將他遞解出境,強調並非把他引渡、轉交中國,但新華社報道卻強調案件展示出兩地的警方的合作。
澳門保安司回覆南早查詢時強調,當局按照法律及國際責任行事,但未有披露向大陸轉交多少送犯。
澳門正分別與中國、香港,就移交逃犯安排及刑事司法互助的內容及具體條款多次磋商,暫時未達成正式協議。
(網絡圖片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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